根據土地法之規定因土地重劃致所有權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A)不予徵收
(B)減徵百分之十
(C)減徵百分之二十
(D)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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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3), C(2), D(113), E(0) #239799

詳解 (共 1 筆)

#516651
土地法 第 196 條       

因土地征收或土地重劃,致所有權有移轉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微值稅 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
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
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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