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所採取之估價方式為:
(A)定期性辦理,並採區段估價方式,評定區段地價後,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B)配合施政需要,隨時辦理,採區段估價方式,評定區段地價後,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C)定期性辦理,並採逐宗土地個別估價,提請評定
(D)配合施政需要,隨時辦理,採逐宗土地個別估價,提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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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 B(38), C(28), D(6), E(0) #31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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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336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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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337
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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