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10 條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
明書或離婚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結婚或離婚證明書格式,由何機關定之? (A)法務部 (B)內政部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