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學說上稱此為:
(A)裁量怠惰
(B)裁量濫用
(C)裁量逾越
(D)裁量不當
統計: A(7), B(236), C(63), D(23), E(0) #185733
詳解 (共 2 筆)
(一) 裁量瑕疵: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
怠惰及裁量濫用。以下各點分述之。
(二) 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例如:闖紅燈罰1800-5400,但警察卻開罰6000元,
或是500元,超出上限或是不足下限皆屬裁
量逾越。
(三)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
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例如:主管機關對於有事實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之
重大嫌疑者,有權不予許可入出境。應斟酌
而不予斟酌,即屬此類瑕疵。
(四) 裁量濫用:
1、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
結禁止原則)。
2、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3、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例如:外國人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主管機關裁量
時,以該外國人之本國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
或非友好國家而拒絕其歸化。則屬裁量濫用之
情形。
(五)裁量收縮:行政機關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除了採取
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
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例如:水利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阻
礙水流者,得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
若遇有嚴重緊急情況,非徹底拆毀不足以維持水
流者,主管機關的裁量即收縮至別無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