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保證類型中,主債務人與保證人責任無先後之分,債權人得逕向保證人請求代負履行責任者,稱為?
(A)人事保證
(B)信用委任
(C)共同保證
(D)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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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3), C(183), D(1420), E(1) #156124

詳解 (共 10 筆)

#817902

補充:

共同保證是指數人共同擔保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履行而為的保證

民法7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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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541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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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769

羅馬法中的信用委任是一人委托他人對第三人貸款,該人擔保第三人對貸款人還款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的委任關系,受任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和委任人與貸款人之間的保證關系。羅馬法承認信用委任的合法性主要是為了滿足銀行業的需要,因為銀行是主要的受任人。信用委任制度至今得到了至少9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的繼受。如果我國對之予以繼受可以解決意欲的借款人信用不足問題和意欲的貸款人和融資援助需求人擔保資力不足問題。羅馬法中的錢庄主承保是當時的信用證。它與信用委任的區別只是委任人對第三人向受任人還款不負保證責任。它也是一種依托於銀行業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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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775
 信用委任(Kreditauftrag)仿德民 778 條,源自羅馬法之信用委任,不採羅馬法之 錢莊主承保。按民法第 756 條,係指「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 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 證責任」。例如甲(保證人)委任乙,以乙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 丙,即由乙借款若干於丙,甲對乙丙間之債務即負法定之保證責任。※所稱 之委任,就是請託(拜託乙借錢給丙);所稱「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 信用於第三人」,就是由乙為乙自己之利益(利息或商譽)而借錢(Darlehen)給丙 或提供其他資金需求上之協助(Finanzierungshilfe)。 2. 羅馬法之錢莊主承保與(我國民法)信用委任之區別,在於錢莊主承保中之委任 7 人,對於受任人與第三人間之借款不負保證責任。其區別緣由在於:錢莊主 承保強調銀行乙在受甲請託後,係完全獨立自主決定發行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給丙,故免除請託人(委任人)之法定保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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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540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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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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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5137

連帶保證人,等同債務人

擷取

(D)事實上,在民法的保證規定中,並沒有「連帶保證」這樣的名詞,只是實務上將「連帶」與「保證」結合在一起運用的結果。什麼是「連帶」?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債務人、保證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所以,「保證」既然是代負履行責任,如果加上「連帶」責任(即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就等於是處於連帶債務人的地位一樣,必須接受債權人「同時、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義務。 

所以,如果保證人在保證契約上加上「連帶」責任者,事實上就沒有先訴抗辯權得以主張。 


(B)第 756 條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

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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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823
連坐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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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169
信用委任有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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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829
(B)信用委任(Kreditauf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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