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網路上散播有損乙之名譽的訊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自乙知甲之侵權行為時起,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乙向甲為起訴請求後,即得將其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讓與給第三人
(C)乙在未向甲為任何請求前死亡時,乙之繼承人仍繼承乙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
(D)對名譽之侵害,在民事法上,除賠償慰撫金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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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506), C(181), D(74), E(0) #156135
統計: A(120), B(506), C(181), D(74), E(0) #156135
詳解 (共 6 筆)
#114589
A:
197
損賠請求權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起逾十年亦同~
B:
理論上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依契約承諾或起訴者不在此限;故起訴後得讓與~
如999
C:
損賠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故若乙未請求前而死,其繼承人亦無法繼承此請求權~
D:
195
197
損賠請求權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起逾十年亦同~
B:
理論上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依契約承諾或起訴者不在此限;故起訴後得讓與~
如999
C:
損賠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故若乙未請求前而死,其繼承人亦無法繼承此請求權~
D:
195
31
7
#128285
甲於網路上散播有損乙之名譽的訊息,為侵害他人人格之名譽:
A.適用民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適用民195條第二項但書: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C.適用民195條第二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D.適用民195條第一項後段: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事當處分。
18
0
#520221
|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5
0
#114554
這一題答案是確定的嗎?因為上面有幾題正確答案都有誤,所以怕怕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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