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程序中一讀會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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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li Lin 高一下 (2012/08/01)
議案審議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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