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2.1 公尺以下
(B)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C)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 90 公分及水平方向 30 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
(D)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 45 分鐘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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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72), C(1085), D(251), E(0) #3111744

詳解 (共 4 筆)

#5837020
設置標準 第 211 條 公危物場所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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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478
第211條 自動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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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486
第 211 條自動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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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938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1 條
第一項 自動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管、配件、屋頂水箱、試壓、撒水頭、放水量、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末端查驗閥、加壓送水裝置及送水口之設置,準用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三、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防護對象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時,以實際樓地板面積算。
四、水源容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時,應在設置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撒水頭數在三十個以下者,以實際撒水頭數計算。 
(二)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三)前二目撒水頭數量,在使用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十個。
五、撒水頭位置之裝置,準用第四十七條規定。但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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