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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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Chang Kuo 小二下 (2020/01/06)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4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前項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