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立法委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職未滿 1 年者不得罷免
(B)罷免案之投票,原則上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同時舉行
(C)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D)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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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2), B(4562), C(1933), D(1514), E(0) #2019068
統計: A(872), B(4562), C(1933), D(1514), E(0) #2019068
詳解 (共 10 筆)
#3454456
選罷法第7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選罷法第92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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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1429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
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
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
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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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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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6620
第7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不分區立委,不能被罷免!)
第92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c.f.憲增第3條:不信任案未通過→1年內不得再對同一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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