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下列何者不屬之?
(A)地方政府行政首長
(B)總統
(C)經國家考試及格任用之公務人員
(D)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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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5520), C(463), D(1985), E(0) #2019071
統計: A(689), B(5520), C(463), D(1985), E(0) #2019071
詳解 (共 10 筆)
#3606307
總統及副總統之彈劾案提出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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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723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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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865
幫解釋一下D選項
釋字262號 對軍人之彈劾應移送公懲會審議?
解釋文: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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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543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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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1169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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