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有誤?
(A)正確之商品標示亦有自我實現之功能
(B)消極不表意自由亦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
(C)出於營利目的之性言論不受憲法保障
(D)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得為限制性少數言論之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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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329), C(6134), D(1820), E(0) #2019083
統計: A(318), B(329), C(6134), D(1820), E(0) #2019083
詳解 (共 10 筆)
#3512543
釋字577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有助於消費大眾之合理經濟抉擇。是以商品標示如係為促進合法交易活動,其內容又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者,其所具有資訊提供、意見形成進而自我實現之功能,與其他事務領域之言論並無二致,應屬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釋字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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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2734
(釋字第617號)...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加以限制者外
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反面解釋即為(D)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得為限制性少數言論之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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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932
回復6樓
D)選項應由J623來說明
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
限制性少數言論之正當目的=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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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285
【言論自由】
正確之商品標示亦有自我實現之功能
消極不表意自由亦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
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得為限制性少數言論之正當目的
釋字617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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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125
簡單來說,營利性目的的言論也受憲法保障,只是有限制在故保障受到限制所以較少(但還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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