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門職業人員應試科目之決定,限制人民職業自由及應考試之權,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 令規定
(B)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 不符
(C)機關因改組、解散或改隸致對公務人員之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不利影響者,應設過渡條款
(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合憲
統計: A(5236), B(2301), C(544), D(663), E(0) #2019079
詳解 (共 10 筆)
(A)釋字第682號
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暨及格標準之決定,關係人民能否取得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對人民職業自由及應考試權雖有限制,惟上開事項涉及考試專業之判斷,除由立法者直接予以規定外,尚非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之。
(B)釋字第715號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C)釋字第575號
機關因改組、解散或改隸致對公務人員之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應設適度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以資兼顧。
(D)釋字第750號
醫療業務攸關國民身體健康及生命之安全,以醫師作為職業者,除應具備相當之專業知識外,理應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累積足夠之臨床實作訓練,以實地參與醫療業務,熟悉國內醫療環境、文化與疾病之態樣,始克勝任。系爭規定一及二係為確保此一要求之實現,目的應屬正當。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必受有足夠臨床實作訓練,且縱使受有臨床實作訓練,但於國外使用之語言、醫療文化及接觸之疾病型態,與國內情形並不相同,故仍欠缺前揭臨床實作經驗。系爭規定一及二規定,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須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一定之臨床實作訓練,可彌補臨床實作經驗之不足,皆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且無顯不合理之處。是此等差別待遇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A) J682
(B) J715
(C) J575
(D) J750
釋字575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機關因改組
、解散或改隸致對公務人員之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應設適度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以資兼顧。
法律考題就是愛玩文字遊戲 得由就得由 硬要 尚非不得由 只能多看仔細法條和題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