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組織政黨須事前取得許可,以避免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B)人民組織政黨無須事前許可,即使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
(C)結社自由保障人民團體成立時之命名權
(D)結社自由保障人民團體成立後之更名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59), B(4308), C(155), D(162), E(0) #2019081
統計: A(3759), B(4308), C(155), D(162), E(0) #2019081
詳解 (共 10 筆)
#3819967
僅是幫大家統整:簡言之:
而結社自由不能以事先審查的方式來決定給不給設立團體
該政黨創立後要有實際行為違害到國家生存,由憲法法庭來宣告解散
319
0
#3498039
第 9 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
,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10 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第 11 條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
請問上開的第9跟第11條為何還是須經許可?
26
1
#3620963
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
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
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
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廢止其許可。
到此為止大法官的意思是,主張共產主義的是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不能以事先審查的方式來決定給不給設立團體,但,已有實際危害到國家的事實行為,主管機關才可以就事實依法廢止其創立的許可。
或該政黨創立後要有實際行為違害到國家生存,由憲法法庭來宣告解散。
26
0
#3451056
所以A怎麼改
是不用經許可,申請登記就好嗎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