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人民結社自由所為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A)規範宗教團體財產之管理、處分
(B)禁止設立主張共產主義之人民團體
(C)限制人民團體名稱之選用
(D)解散危害中華民國存在之政黨
統計: A(635), B(5782), C(2370), D(294), E(0) #1570458
詳解 (共 10 筆)
(B)釋字第 644 號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釋字第 479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
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這題考過很多次了
答案在釋字644的理由書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規定:「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
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
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
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
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廢止其許可。
到此為止大法官的意思是,主張共產主義的是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不能以事先審查的方式來決定給不給設立團體,但,已有實際危害到國家的事實行為,主管機關才可以就事實依法廢止其創立的許可。
或該政黨創立後要有實際行為違害到國家生存,由憲法法庭來宣告解散。
節錄大法官解釋479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政府不得強制規定人民團體冠所屬行政區域,但還是可以合理限制人民團名稱
以免人民團體使用不雅、粗俗等名稱
先說我忘記在哪看到的,純粹憑印象。
(C)限制人民團體名稱之選用 --
例如:你不能把你的團體取名叫[台北市政府]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之類的。
#479 8F正確
選項B 是限制人民團體結社的自由
釋字第 644 號 是指 人民有言論自由 對於人民團體若主張「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而主管機關因此不許該團體設立 有違憲 比方 中華統一促進黨 在解釋前不能結社 成立
選項C 只是對名稱的限制有違憲 非限制結社
釋字479號是指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意思指人民團體之名稱 不必加上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比方 原本要成立 XXX協會
但依法必須冠名 變成 嘉義市XXX協會
同意16F
B 錯誤的可能原因:
B 應改為=>人民團體應慣以區域名稱之規定
因為題目問: 下列哪個限制被認為違憲?
可以限制選用, 但不能冠地名規定 (有違母法,即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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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內容:
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不知道這樣想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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