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工作權限制規定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營業之方式、時間、地點所為之管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B)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年齡、道德標準等條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C)要求人民從事職業應具備一定之技能、訓練、體能等條件,須係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D)設定進入市場之數量限制條件,與申請執業之個人特質無關,且該條件之成就與否非該個 人所能左右者,須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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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4), B(2819), C(913), D(1225), E(0) #2017766

詳解 (共 10 筆)

#4397362

分享我的筆記。(很白話)

工作權三階段限制,如下。

一、職業執行方式限制: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方式規範。(屬於一般公共利益)

常考的實例=>1.欲開計程車,車子外觀需烤成黃色。

                       2.大學專任教授不得在校外兼課。

二、職業選擇自由主觀限制: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屬於重要公共利益)

PS:就是你要達到積極條件或符合消極條件才能從事該職業

常考的實例==>1.曾犯故意殺人、妨礙性自主之罪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登記。(這個要特別記憶)

                          2.規定航空駕駛員之體格技能條件。

三、職業選擇自由客觀限制:從事特定職業之限制,非個人努力所達成。(屬於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PS:想成壟斷就對了。QQ

常考的實例==>1.盲人獨佔按摩。(雖然違憲,但仍屬於客觀限制)

                          2.僅原住民擔任原住民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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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898

關於(C),人民雖然有選擇各種職業的自由,然國家對於某些特定職業,因為其關係公共安全與秩序(如警察),或關係人民之健康(如醫生),限定具有特定資格者,始准加入該行業。

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某種程度對於人民之自由權利造成相對強的影響,僅有在維護重要公益,且有迫切之必要時,始可對其資格作為限制,且大法官審查態度會趨於中度審查,是否違憲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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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715

 [解題2] 

(A)對於營業之方式、時間、地點所為之管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X(B)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年齡、道德標準等條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益 重要之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C)要求人民從事職業應具備一定之技能、訓練、體能等條件,須係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D)設定進入市場之數量限制條件,與申請執業之個人特質無關,且該條件之成就與否非該個 人所能左右者,須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釋字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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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830

小:藥師營業處所 涉及時間 地點  是重要公益 

中:主觀 例如 你努力可以改變的  能力 成就 是重大公益 
大:客觀 例如 你努力也無法改變的事實 是特別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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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705

 [解題1] 

回樓上金榜題名 年齡不是客觀條件

 釋字第584號解釋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解釋參照)。然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再者,國家對人民行使公權力時,均應依據憲法第七條之意旨平等對待,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惟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定(本院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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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581

1.相對於在特定案件類型中固定採用某種審查標準的意見,自1970 年 後,以Marshall 為主的少數大法官,提出所謂的「滑動尺度理論」(the sliding scale approach),主張法院在選定審查標準時,應要進一步權衡系爭案件的 相對利益及規制措施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影響程度,再據以決定所要適用的 審查標準。

2.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某種程度對於人民之自由權利造成相對強的影響,僅有在維護重要公益,且有迫切之必要時,始可對其資格作為限制,且大法官審查態度會趨於中度審查,是否違憲視個案而定 

 

事關公共利益且迫切時 會採嚴格審查密度
反之法官會趨向中度審查密度(視實質審查)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年齡、道德標準等條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審查密度: 1.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合理審查)
2.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中度審查 實質審查)
3.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迫切)始得為之(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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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5056

回10F,

藥師營業處所 涉及的時間 地點 應該是屬於職業執行方式限制,為 一般公共利益

請參照下面題目,主觀條件的限制(重要公益) 不包含 職業區域限制哦!

 

98年原住民三等法學知識第13題

以下何者屬於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中有關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的限制?

(A)中醫師執業區域之限制

(B)民營客運公司客運經營路線之限制

(C)具有博士學位得擔任助理教授

(D)營業小客車數量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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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935
(B)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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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7936
一、執行職業自由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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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2472
主觀條件:自己努力可以達到

(B)年齡,努力也沒辦法達到。
不然怎麼會有歌詞寫「想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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