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法官之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上的法官,皆享有終身職保障
(B)憲法上的法官,皆享有免於停職、轉任或減俸之保障
(C)各級法院庭長職務之任免,屬於憲法上法官身分保障之範圍
(D)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涉及法院組織,應以法律規定為宜
統計: A(819), B(751), C(715), D(3387), E(0) #2017761
詳解 (共 10 筆)
節錄自釋字第539號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各該審級法官兼任。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庭長監督各該庭(處)之事務,係指為審判之順利進行所必要之輔助性司法行政事務而言。庭長於合議審判時雖得充任審判長,但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任之。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足見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又兼任庭長之法官固比其他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具有較多之職責,兼任庭長者之職等起敘雖亦較法官為高,然二者就法官本職所得晉敘之最高職等並無軒輊,其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憲法81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A) 錯在 大法官若不是法官轉任 則不受憲法81條規定之 法官為終身職的保障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有關法院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以下列何者規定為宜?
(A)憲法增修條文
(B)法律
(C)司法院自行發布之規則(行政命令)
(D)考試院所發布之規則(行政命令) .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A、B應該更正的點應該是【憲法上的法官】吧@_@,依釋字第539號,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請問b錯在哪?怎麼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