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 20 歲以上,因在學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於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財政部函釋則認為:臺灣地區人
民年滿 20 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者,不得依上述規定列報扶養親屬
免稅額。此一函釋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租稅法定主義
(B)實質課稅原則
(C)比例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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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6), B(995), C(1344), D(777), E(0) #2017764
統計: A(2876), B(995), C(1344), D(777), E(0) #2017764
詳解 (共 6 筆)
#3470816
大法官於釋字 692 號解釋認為財政部依職權所發布之函釋,限縮所得稅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20 歲在校就學子女,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適用,而該函以子女滿 20 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此項限制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
但重點在於,「函示」為解釋性行政規則,近來實務將租稅法定主義定位為「高密度法律保留」,對於人民財產權影響重大。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因此,若無法律之規定,國家不得對人民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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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只用函釋去限縮可免稅條件
要依法律去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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