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 20 歲以上,因在學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於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財政部函釋則認為:臺灣地區人 民年滿 20 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者,不得依上述規定列報扶養親屬 免稅額。此一函釋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租稅法定主義
(B)實質課稅原則
(C)比例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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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1), B(1062), C(1395), D(809), E(0) #2017764

詳解 (共 7 筆)

#3470816

大法官於釋字 692 號解釋認為財政部依職權所發布之函釋,限縮所得稅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20 歲在校就學子女,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適用,而該函以子女滿 20 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此項限制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


但重點在於,「函示」為解釋性行政規則,近來實務將租稅法定主義定位為「高密度法律保留」,對於人民財產權影響重大。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因此,若無法律之規定,國家不得對人民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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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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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553
釋字第692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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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990
應該要符合租稅法定原則之精神 可以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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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900
釋字第692號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
(共 3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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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9841

講白只用函釋去限縮可免稅條件

要依法律去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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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500

答案是 (A) 租稅法定主義

題目分析

所得稅法規定:

子女年滿 20 歲以上,因在學校就學且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法律條文的要件只有:

  1. 年滿 20 歲以上
  2. 在學校就學
  3.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並沒有規定:

「必須是教育部認可的學校」或「不得為大陸地區學校」。

然而財政部函釋卻額外增加限制:

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者,不得列報。

等於行政機關自行增加法律所沒有的課稅(或免稅限制)要件。

租稅法定主義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

課稅要件、減免稅要件等租稅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明定。

行政機關不能透過函釋:

  • 增加納稅義務
  • 縮減法律已給予的減免稅優惠

本題財政部函釋就是在縮減法律規定的免稅額適用範圍,因此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答案: (A)

其他選項

(B) 實質課稅原則

  • 強調依經濟實質而非形式課稅。
  • 與本題無關。

(C) 比例原則

  • 檢驗限制人民權利是否適當、必要、衡平。
  • 本題核心爭點是行政機關是否逾越法律授權。

(D) 明確性原則

  • 要求法律規範內容清楚可預見。
  • 本題不是法律不明確,而是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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