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民應考試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包括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
(B)包括人民參加國立大學研究所入學考試之權利
(C)對於應考試權之限制,應以法律為之,並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另訂行政命令
(D)要求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的規 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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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8), B(352), C(567), D(292), E(0) #2017765

詳解 (共 6 筆)

#3782180
釋字第682號
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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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587
(C)的改法,同釋字682意旨:
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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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827

釋字第750號解釋(截取部分)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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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19號、第722號、第727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一對於國內牙醫學畢業生及國外牙醫學畢業生一體適用,形式上固無差別待遇,惟國內牙醫學畢業生於取得畢業證書前,已可符合系爭規定一有關於「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臨床實作考評成績及格,且取得證明之要求,而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則無法取得該證明,故實際上仍存有差別待遇。又系爭規定二但書規定,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含系爭規定一)辦理,則對國外牙醫學畢業生而言,系爭規定二自亦存有差別待遇。此等差別待遇涉及牙醫師技能及醫療服務品質,故較適合由擁有醫療或考試專業能力之機關決定。其決定若目的正當,且其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醫療業務攸關國民身體健康及生命之安全,以醫師作為職業者,除應具備相當之專業知識外,理應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累積足夠之臨床實作訓練,以實地參與醫療業務,熟悉國內醫療環境、文化與疾病之態樣,始克勝任。系爭規定一及二係為確保此一要求之實現,目的應屬正當。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必受有足夠臨床實作訓練,且縱使受有臨床實作訓練,但於國外使用之語言、醫療文化及接觸之疾病型態,與國內情形並不相同,故仍欠缺前揭臨床實作經驗。系爭規定一及二規定,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須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一定之臨床實作訓練,可彌補臨床實作經驗之不足,皆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且無顯不合理之處。是此等差別待遇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資料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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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677
(A)大法官釋字第682號解釋理由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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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憲法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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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026
D  釋字第750號解釋認為,用外國學歷來應考我國牙醫師考試,必須完成臨床實作訓練,這是確保醫師的專業能力及醫療品質,也是為了維護病患權益為考量的措施,是有必要的,所以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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