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不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A)對一般人民言論之「事前審查」
(B)對「新聞媒體」採訪行為之干預
(C)對言論「內容或觀點」之限制
(D)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職業自由」之限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37), B(2241), C(640), D(1278), E(0) #2017771
統計: A(1737), B(2241), C(640), D(1278), E(0) #2017771
詳解 (共 10 筆)
#3633018
(A)#414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B)#689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D)#649
-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n
-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該規定旨在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徵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段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意旨,自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
149
7
#5060231
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不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A)法律對一般人民言論之「事前審查」→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o),應嚴格審查
(B)法律對「新聞媒體」採訪行為之干預→(x),不用那麼嚴格
(C)法律對言論「內容或觀點」之限制→為保障人民思想自由(o),應嚴格審查
(D)法律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職業自由」之限制→為保障人民工作權(o),應嚴格審查
樓上不好懂可以參考
選項前面加個法律就好理解了,本題不是審查「 」內的字,而是審查限制「 」的法律
118
2
#4038294
嚴格審查容易違憲 所以來說如果以最嚴格的審查標準
來審查對一般人民言論事前審查根本不合理啊
47
13
#4026380
因該說是選項說明不夠
A用一般看就是人民言論自由,誰知道牽扯到藥物廣告。
要看2F的詳解才知道他在表達什麼
A用一般看就是人民言論自由,誰知道牽扯到藥物廣告。
要看2F的詳解才知道他在表達什麼
3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