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院大法官會傾向於採取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A)要求商品包裝上從事與成分有關之標示
(B)限制計程車駕駛人選擇職業之自由
(C)限制性行為之自由
(D)限制發表政治性言論
統計: A(1180), B(568), C(1085), D(2271), E(0) #2988958
詳解 (共 10 筆)
(A)J414+J577:商業言論應受「較為嚴格」審查,例外J744化妝品廣告無需事前審查
(B)J584: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解釋參照)。然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C)J791【通姦除罪化】:系爭規定一既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又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是系爭規定一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D)J644【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惟結社自由之各該保障,皆以個人自由選定目的而集結成社之設立自由為基礎,故其限制之程度,自以設立管制對人民結社自由之限制最為嚴重,因此相關法律之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就各項法定許可與不許可設立之理由,嚴格審查,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本旨。結論:政治性言論屬於高價值言論,不得任意限制
以下擷取珍珠果醬網友解答:
A選項:商業言論因屬低價值言論,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所以"立法者"可對商業言論作"較嚴格"的規範,不是指大法官採較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反而是給立法者多一點空間;化妝品廣告那個案子,是因為"事前審查"基本上就受違憲推定,嚴格講也不能稱為例外
D選項:政治性言論因屬高價值言論,大法官會對立法者所定法規採"嚴格審查",白話講,就是不給立法者留太多空間,以免其所定法規用以箝制政治性言論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69541 (D)
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不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A)對一般人民言論之「事前審查」
(B)對「新聞媒體」採訪行為之干預
(C)對言論「內容或觀點」之限制
(D)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職業自由」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