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A)某公立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為退學之處分
(B)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
(C)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D)人民申請換發護照被主管機關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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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5), B(3358), C(887), D(211), E(0) #3143730
統計: A(805), B(3358), C(887), D(211), E(0) #3143730
詳解 (共 7 筆)
#5920564
| 行政程序法 |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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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161
免職行為是懲處,應該與人事行政行為不同。
參考自摩友 shetsuco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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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937
(C) 一次記二大過可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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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係 指不構成得提起行政爭訟之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對公務員所為之人 事行政行為,如屬行政處分,既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求救濟,則 作成此行政處分時,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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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552
國 外 刑 犯 私 教 人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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