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憲法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之當事人為提出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或人民
(B)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促進憲法法庭審理效率
(C)機關爭議案件,以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為當事人
(D)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得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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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0), B(4485), C(1474), D(1726), E(0) #3184835
統計: A(950), B(4485), C(1474), D(1726), E(0) #3184835
詳解 (共 9 筆)
#5986681
第 6 條
1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A)。
二、第四章(機關爭議)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C)。
三、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2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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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8847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 (B),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或答辯,也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另外,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D)、機關辦理法制或法務人員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除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即具有法官、律師或法學教師資格)、受審查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相關機關的代表人,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等情形以外,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並兼顧維護當事人憲法訴訟權益。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57457-91b6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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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990103
(B)憲法訴訟法§8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行言詞辯論案件 則採強制代理制度
Ⅰ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
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
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
Ⅱ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Ⅲ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
Ⅳ委任前項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
Ⅴ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應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Ⅵ訴訟代理人不得委任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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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319
(A)憲法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3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B、D)憲法訴訟法第8條
當事人得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3項第1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二、第6條第2項所稱相對人。
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3人。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
委任前項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D)。
第1項第1款情形,應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訴訟代理人不得委任複代理人。
(C)憲法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4章(機關爭議案件)案件之聲請人,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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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8742
第 8 條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法條寫的是「得」,表示可要可不要;若是「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才會有強制的意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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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138
27 關於憲法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為 (B)。
✅ (B) 錯誤: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促進憲法法庭審理效率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原則上並非」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時,或是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而命其委任時),人民才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此,選項敘述「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過於絕對,屬於法律規定上的錯誤。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原則上並非」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時,或是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而命其委任時),人民才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此,選項敘述「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過於絕對,屬於法律規定上的錯誤。
❌ (A) 正確: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之當事人為提出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或人民。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49 條、第 55 條及第 59 條等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包含憲法本文或命令之審查)的聲請主體與當事人,確實包含了國家最高機關、四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各級法院法官,以及權益受損之人民。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49 條、第 55 條及第 59 條等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包含憲法本文或命令之審查)的聲請主體與當事人,確實包含了國家最高機關、四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各級法院法官,以及權益受損之人民。
❌ (C) 正確:機關爭議案件,以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為當事人。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及第 66 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時,得以聲請之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為訴訟當事人,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及第 66 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時,得以聲請之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為訴訟當事人,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 (D) 正確: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得為訴訟代理人。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8 條第 3、4 項規定,憲法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若是委任「大學法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在「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的前提下,亦得擔任訴訟代理人。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8 條第 3、4 項規定,憲法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若是委任「大學法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在「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的前提下,亦得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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