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正、副總統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正、副總統候選人應年滿四十歲,須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
(B)正、副總統候選人應由政黨推薦或公民連署,但僅經連署之候選人須繳交選舉保證金
(C)正、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若經審定其中一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准該組候選人登記
(D)現役軍人不得為正、副總統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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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1164), C(4228), D(2482), E(0) #3184834
統計: A(404), B(1164), C(4228), D(2482), E(0) #3184834
詳解 (共 9 筆)
#5993225
(A) 正、副總統候選人應年滿四十歲,須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
(B) 正、副總統候選人應由政黨推薦或公民連署,但政黨推薦或經連署之候選人須繳交選舉保證金
(D) 現役軍人不得為正、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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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1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A)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B)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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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672
第 1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第 12 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從法條看選舉人應該就是投票的人,也就是選民。
(D)現役軍人不得為正、副總統選舉人
同法第27條是規定現役軍人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第12條也沒有排除現役軍人,也就是說現役軍人也是能投票選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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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599
請問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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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14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7 條
(A) 正、副總統候選人應年滿四十歲,須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B) 正、副總統候選人應由政黨推薦或公民連署,但僅經連署之候選人須繳交選舉保證金
(C) 正、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若經審定其中一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准該組候選人登記
(C) 正、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若經審定其中一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准該組候選人登記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D) 現役軍人不得為正、副總統選 舉 人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 選 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同一組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同時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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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893
A 錯誤,無學歷限制
第 20 條:I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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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不管政黨推薦或公民連署,都要繳保證金
第 31 條:I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第 31 條:I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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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連署,在申請連署時要繳一次連署保證金,在登記參選時還要再繳一次選舉保證金,總共兩次
第 23 條:I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 23 條:I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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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第 21 條:III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第 21 條:III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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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是不得為候選人
第 27 條
I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第 27 條
I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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