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房屋租金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A) 15
(B)5
(C)2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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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7), B(4946), C(1791), D(147), E(0) #3184825
統計: A(1387), B(4946), C(1791), D(147), E(0) #3184825
詳解 (共 9 筆)
#5989259
//民法//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同法相關參考//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 431 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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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528
民法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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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534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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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341
民法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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