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B)和平占有
(C)公然占有
(D)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95), B(1015), C(1699), D(4618), E(0) #3184838
統計: A(1195), B(1015), C(1699), D(4618), E(0) #3184838
詳解 (共 10 筆)
#5993230
(D)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應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始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152
0
#5990099
(§§768~772)
▼《動產》
§768;§768-1
10 年;5 年(占有之始 要善意並無過失)
沒有登記不登記的問題
▼《不動產》
§769;§770
20 年;10 年(占有之始 要善意並無過失)
①可以占有→未登記or已登記(§772後段) 的不動產
②未登記的不動產 要登記後才能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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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法條都有的要件
①以所有之意思占有(A)
②和平、公然、繼續占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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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無明文提及的
動產§768、不動產§769
占有之始 可以惡意或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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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取得時效之中斷)
Ⅰ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 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 而喪失其占有。但依 第九百四十九條 或第九百六十二條 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Ⅱ依第七百六十七條 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 亦因而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 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 而喪失其占有。但依 第九百四十九條 或第九百六十二條 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Ⅱ依第七百六十七條 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 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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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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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323
民法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A),二十年間和平(B)、公然(C)、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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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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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864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A.K.A 惡意占有要多十年才能時效取得未登記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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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205759
第 7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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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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