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
優先受償權?
(A)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 尚未償還
(B)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 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C)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D)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 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
統計: A(528), B(3767), C(1018), D(2275), E(0) #2052824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 911 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
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民法第923條第2項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甲之繼承人得於典期屆滿二年內,以原典價100 萬元回贖典物,此與優先受償權無關;若甲之繼承人不於典期屆滿二年內贖回,丙取得所有權,無討論優先受償權之必要。
23.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優先受償權?
(A)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 尚未償還
(B)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C)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D)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 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留置權)
其實不用詳細看敘述,看性質就能解:
A抵押權、C質權、D留置權------->均屬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
B典權-------->用益物權(跟優先受償無關,樓上大大們解釋的很清楚~)
補充 小整理:
用益物權: 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內容。 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 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
(A)動產抵押權,具優先受償權。
(C)動產質權,具優先受償權。
(D)民法第445條第1項:「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留置權,具優先受償權。
(B)民法第923條第1項:「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可知甲之繼承人得於典期屆滿二年內,以原典價100 萬元回贖典物,與優先受償權無關。
典權期限須超過2年,丙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補充:就算他要拿到土地 也要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