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憲法訴訟聲請人之資格?
(A)總統
(B)政黨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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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5), B(1105), C(3860), D(1350), E(0) #3035821
統計: A(2125), B(1105), C(3860), D(1350), E(0) #3035821
詳解 (共 10 筆)
#5679535
(A)總統為行政機關
「總統」是依據《憲法》設置的機關,擔任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掌全國陸海空軍、任免文武百官及公布法令等權。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並非行政機關
至於台北市長、台東縣長這種地方首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並非獨立的機關,而是「台北市政府」、「台東縣政府」的代表人,是「台北市政府」、「台東縣政府」裡面的一個職位而已。
來源: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 https://plainlaw.me/posts/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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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367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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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798
依據釋字第541號解釋,總統為國家元首,亦為國家最高機關,因此具備憲法訴訟聲請人之資格
國家最高機關為總統、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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