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當勞工遭遇職業傷害,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
(B)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付,即排除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之適用
(C)雇主得主張抵充勞工保險已經給付之部分
(D)兩種給付可以一起領取,不得主張抵充
(A)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
(B)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付,即排除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之適用
(C)雇主得主張抵充勞工保險已經給付之部分
(D)兩種給付可以一起領取,不得主張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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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4), B(648), C(3734), D(2548), E(0) #3035833
統計: A(1254), B(648), C(3734), D(2548), E(0) #3035833
詳解 (共 10 筆)
#5765133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負擔之補償義務如下:
- 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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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025
勞動基準法第 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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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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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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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只能擇一領取,不能一事兩賠=>可以一起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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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領了勞工保險職災給付,即排除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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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雇主得主張抵充勞工保險已經給付之部分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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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兩種給付可以一起領取,不得主張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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