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實施下列何事項不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
(A)將勞動基準法所訂之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B)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時,將勞工之工作時間延長
(C)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將勞工之工作時間延長
(D)經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後,雇主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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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0), B(3973), C(1858), D(3291), E(8) #2965428
統計: A(2430), B(3973), C(1858), D(3291), E(8) #2965428
詳解 (共 7 筆)
#5564218
O(A) 將勞動基準法所訂之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勞基法§30Ⅱ: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30Ⅱ: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X(B)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時,將勞工之工作時間延長
勞基法§32Ⅳ: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32Ⅳ: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O(C)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將勞工之工作時間延長
勞基法§32Ⅰ: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32Ⅰ: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O(D) 經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後,雇主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基法§49Ⅰ:
勞基法§49Ⅰ: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P.S:釋字807已宣告勞基法49條違法平等原則並失效,但目前為止還未修法......
P.S:釋字807已宣告勞基法49條違法平等原則並失效,但目前為止還未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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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519
釋字第807號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我有疑問d此條自解釋日2021/8/20起失效,失效了還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嗎?
a勞基法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b,c勞基法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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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200
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之類型:
1、彈性工時之約定(§30、§30-1、§36IV.、V.)
2、延長工時(§32)
3、例假日調整(§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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