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限制基本權利之規定是否違憲,何者並非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A)對人民結社所為之設立管制規定
(B)對化妝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
(C)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
(D)對性犯罪者於刑後施以強制治療之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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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9), B(1332), C(1316), D(392), E(0) #3164030
統計: A(749), B(1332), C(1316), D(392), E(0) #3164030
詳解 (共 4 筆)
#5974066
※憲法審查標準簡易判斷(限制目的 / 手段與目的間關聯):
1.嚴格:特別重要之公益 / 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J744
2.中度:重要公益 / 實質關聯 →J756、J807
3.寬鬆:正當公益 / 合理關聯 →J802
(B) 對化妝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嚴格審查標準
J744理由書(節錄)
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須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C) 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中度審查標準
J756理由書(節錄)
又人民之表現自由涉及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為憲法保障之重要自由權利。國家對一般人民言論之事前審查,原則上應為違憲(本院釋字第744號解釋參照)。為達成監獄行刑與管理之目的,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雖非原則上違憲,然基於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之嚴重限制與干擾,其限制之目的仍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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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87
(A) 對人民結社所為之設立管制規定→沒有違憲,無須探討必要性原則之關聯性
(B) 對化妝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違憲,必要性原則之必要關聯(嚴格審查標準)
(C) 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違憲,必要性原則之實質關聯(中度審查標準)
(D) 對性犯罪者於刑後施以強制治療之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沒有違憲,無須探討必要性原則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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