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不得要求期約或報酬,違反者應受行政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上述規定並未限制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平等權
(B)工作權
(C)契約自由
(D)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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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881), C(462), D(1834), E(0) #3164029
統計: A(553), B(881), C(462), D(1834), E(0) #3164029
詳解 (共 4 筆)
#5962069
釋字802號 解釋文第一段: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 要求或期約報酬。」
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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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083
- 就限制手段言,系爭規定一係禁止跨國(境)媒合者主動要求或與受媒合者約定婚姻媒合之報酬,並未全面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工作或業務行為,亦未以此限制從事媒合工作或業務者之資格條件,不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且仍容許非營利法人從事不具商業目的之跨國(境)婚姻媒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參照)。如受媒合者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金錢或財產上利益予媒合者,即非系爭規定一所禁止。是系爭規定一之上開限制,僅係對於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職業執行內容,以及偶然從事婚姻媒合者與他人締約內容之干預,不僅有助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去商業化,從而健全跨國(境)婚姻媒合環境,亦可減少假婚姻媒合而行人口販運之不法情事,及避免物化女性、商品化婚姻等流弊。因此,系爭規定一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之限制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綜上,系爭規定一之上開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 查立法者考量跨國(境)婚姻雙方當事人間之可能差異、其等與媒合者間之資訊不對稱、甚至人口販運等問題,相較於非跨國(境)婚姻媒合,往往更為明顯,也更可能發生;又跨國(境)婚姻更涉及跨國(境)人口移動與移民,致為結婚而離開本國之一方常會因身處異國而遭受更大之壓力,甚至是不當壓迫,此則為非跨國(境)婚姻媒合所無之情形,乃制定系爭規定一,針對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要求或期約報酬予以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以防免媒合者為營利而忽略上述問題或致該等問題更為嚴重。核其目的係為健全跨國(境)婚姻媒合環境,以保障結婚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及避免物化女性、商品化婚姻等(上開內政部函參照)。上開目的所追求之公共利益,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分類及差別待遇亦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而有合理關聯。是系爭規定一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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