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商業言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B)菸品與酒類對人體健康皆有影響,立法者對其標示應為相同之規範
(C)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D)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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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9), B(3139), C(872), D(479), E(0) #2053109
統計: A(1329), B(3139), C(872), D(479), E(0) #2053109
詳解 (共 10 筆)
#3675280
藥品>事先審查
化妝品>不須事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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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546
B選項,用一般普遍經驗去想,你有看過菸品的廣告在電視上、網路、廣播、社群網站上嗎?好像沒有,因為大法官釋字有講過(我忘了具體哪一條)。
但肯定常看到海尼根、台啤、威士忌、JohnWalker、威雀、蘇格登等等的酒類廣告
所以,菸、酒的廣告還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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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377
釋字744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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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5505
樓上看清楚題目
A 選項的敘述說 [事前審查化妝品廣告違憲] ,這句是正確的
考試時候要更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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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120
B
釋字794
有正當理由即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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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833
(B)
J794
各類食品、菸品、酒類商品等,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縱依聲請人之主張,以可能損害個人身體健康之菸品、酒、檳榔等商品為比較對象,然菸品除損害吸煙者本人之身體健康外,因吸菸所產生之二手菸另會對吸煙者以外之人產生身體健康之損害,甚至對於懷孕中婦女之胎兒亦可能造成健康上不良影響,而與上述檳榔、酒類等商品所可能造成之損害,仍屬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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