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 3 名子女,乙結婚時,甲贈與 200 萬元,丙開設電腦公司時,甲贈與 300 萬
元,丁出國遊學時,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400 萬元。丁可分得多少遺產?
(A) 200 萬元
(B)240 萬元
(C)260 萬元
(D)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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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0), B(888), C(1550), D(2319), E(0) #2053126
統計: A(710), B(888), C(1550), D(2319), E(0) #2053126
詳解 (共 10 筆)
#3540451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 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400(甲遺產)+200(乙結婚)+300(丙營業)=900
900÷3(分給乙丙丁三人)=300
383
0
#3538583
民法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本題算法:遊學贈送的六十萬不計入,本應有200+300+400=900萬的遺產,每人應得900/3=300萬,丙因無受民法1173條所敘述的贈與種類,故可以拿到完整的三百萬
而甲可以拿到300萬-200萬=100萬,丙則拿0元
100
2
#3558177
所以很多人都趁爸媽死之前分光財產
10
1
#4869969
生前特種贈與如果超過應繼分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60號判決係認為,如果歸扣義務人所受特種贈與的價額,已經超過其應繼分額時,不得再受遺產分配,也不用返還超過部分的價額,多數學說也是採此見解。所以乙不用拿出100萬元,可繼續保有該特種贈與300萬元,丙、丁只能怨嘆為什麼父親比較不愛他們了。
例子跟金額參考這篇:https://www.lawyerli.tw/l/%E7%B9%BC%E6%89%BF%E4%BA%BA%E7%94%9F%E5%89%8D%E7%89%B9%E7%A8%AE%E8%B4%88%E8%88%87%EF%BC%8C%E8%B6%85%E9%81%8E%E6%87%89%E7%B9%BC%E5%88%86%E6%99%82%EF%BC%8C%E8%A9%B2%E5%A6%82%E4%BD%95%E8%99%95%E7%90%86%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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