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稅目
(B)租稅優惠減免
(C)納稅方法
(D)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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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982), C(2056), D(2780), E(0) #2053110
統計: A(208), B(982), C(2056), D(2780), E(0) #2053110
詳解 (共 10 筆)
#3615935
大法官釋字705號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本院釋字第六五0號、第六五七號解釋參照)
資料來源: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05
稅目:稅的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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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2050
大法官釋字705號解釋
「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即要求租稅構成要件需法律保留;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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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405
釋字217
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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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240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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