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租稅,下列何種事項得以命令訂之?
(A)租稅主體
(B)租稅客體
(C)繳納方式
(D)稅基
統計: A(213), B(176), C(3409), D(503), E(0) #2791759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發生疑義者,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相關憲法原則,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四六0號、第四九六號、第五一九號、第五九七號、第六0七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解釋參照)。又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命令,設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本院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參照)。
- 釋字第685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六0七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三五號、第六六0號、第六七四號解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同(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解釋參照)。
主、客、基、率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
這題按照上面摩友所貼出的685釋字
應該是送分 不知道那時候有沒有去申訴
既然考選部公布是【C納稅方法】得命令定之
那就代表【納稅期間】也要得命令定之
這樣講合理吧!!
口訣:主客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