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逕行提名及任命
(B)司法院大法官共計 15 人,任期 8 年,期滿並得連任 1 次
(C)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D)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而欲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官,僅限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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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341), C(2890), D(303), E(0) #2791766
統計: A(354), B(341), C(2890), D(303), E(0) #2791766
詳解 (共 10 筆)
#5198872
大家都鎖了 哈
(A)大法官總統提名 立法院任命
(B)八年 不得連任
(D)沒有限制 法官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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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398
(A)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逕行提名及任命 (X)
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第1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司法院大法官共計 15 人,任期 8 年,期滿並得連任 1 次 (X)
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第2項: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C)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O)
憲法訴訟法 第59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而欲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官,
僅限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X)
釋字第371號解釋,得出:
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判時,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違憲疑義時,亦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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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718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逕行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B) 司法院大法官共計 15 人,任期 8 年,期滿不得連任(但得再任)
(D) 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而欲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官,不限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所有的法官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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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9411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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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239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逕行提名及任命
(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第1項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第1項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 司法院大法官共計 15 人,任期 8 年,期滿並得連任 1 次
(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第2項 :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C) 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憲法訴訟法 第59條)
(C) 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憲法訴訟法 第59條)
(D) 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而欲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官,僅限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憲法訴訟法 第55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 第55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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