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刑法第 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此規定係衡平相關利
益與受公評者之下列何種權利?
(A)隱私權
(B)言論自由
(C)一般行為自由
(D)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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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2025), C(78), D(1430), E(0) #279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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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5183740
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的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
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 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
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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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709
公評者→言論自由權
受公評者→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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