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得以法律通案刪減全國法官之俸給
(B)立法院基於俸給之公平性,得立法或修法刪減退職法官之月退休俸
(C)立法院得以年度預算案刪減大法官之職務加給
(D)立法院得以預算案降低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之公務座車等級
統計: A(804), B(429), C(2387), D(472), E(0) #2791765
詳解 (共 10 筆)
13. 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得以法律通案刪減全國法官之俸給
(B)立法院基於俸給之公平性(非懲戒事由故得減俸),得立法或修法刪減退職法官之月退休俸
(C)立法院得以年度預算案刪減大法官之職務加給 (X)違憲,應改為:不得
(D)立法院得以預算案降低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之公務座車等級(是不得刪除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釋字第 601 號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 (B),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 (A)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 (C),依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觀,係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使大法官既有之俸給因而減少,與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上開意旨,尚有未符。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 (D),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這題研究了很久自行得出的勉強可通的解釋,但還是有點困惑,求各位大神賜教。
若僅依照《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A)立法院得以法律通案刪減全國法官之俸給
(B)立法院基於俸給之公平性,得立法或修法刪減退職法官之月退休俸
(A)(B)>O 因為確實皆是依法律所進行的減俸
(C)立法院得以年度預算案刪減大法官之職務加給
(C)>X 因為"以年度預算案刪減大法官之職務加給"並無法律依據
(D)立法院得以預算案降低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之公務座車等級
(D)>O 公務座車等級並非俸給範圍
但令我困惑的是,若加入釋字601號(A)(B)(C)感覺都錯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其文義,
係指關於法官之減俸,必須依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為之,本
不得反面解釋為只須有法律依據,即可對法官減俸;尤其該規定乃為
貫徹法官審判獨立之身分保障而設,自不得違反制憲目的,將之解釋
為授權國家機關,得以事後制定或消極不制定法律之形式,使法官既
有俸給金額因而減少。換言之,凡關於法官之俸給,(A)(B)形式上固非依憲
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不得使其既有金額有所減少;實質上各
該法律並應符合法官審判獨立應予制度性保障之意旨。又依憲法第八
十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審判獨立應予制度性保障之意旨,則憲法
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應係指對於法官除有
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
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C)(D)刪除司法院大法官 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使大法官既有之俸給因而減少,與憲法第 八十一條規定之上開意旨,尚有未符。>>違憲的是在預算案中"刪減大法
官的專業加給"沒有說"不能降低公務座車等級"

(A) 立法院得以法律通案刪減全國法官之俸給
正確,是依法律刪減,符合憲法81
(B) 立法院基於俸給之公平性,得立法或修法刪減退職法官之月退休俸
正確,是依法律刪減,符合憲法81
(C) 立法院得以年度預算案刪減大法官之職務加給
錯誤,預算案雖稱為措施性法律,但仍應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做刪減
(D) 立法院得以預算案降低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之公務座車等級
正確,公務車等級非法官俸給,不需強制依法律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