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某甲將某乙的英文著作翻譯為中文,該行為涉及某乙的何種著作權?
(A)編輯權
(B)改作權
(C)同一性保持權
(D)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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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96), C(21), D(98), E(0) #241832

詳解 (共 3 筆)

#224397
著作權法§3 第11款
 
改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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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426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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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25

改作如翻譯編輯改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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