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之人如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何者依法不罰?
(A)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B)滿七十歲人
(C)瘖啞人
(D)心神喪失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16), C(15), D(788), E(0) #1215088

詳解 (共 1 筆)

#4997616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
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
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
滿七十歲人。
三、
精神耗弱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
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
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
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
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