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沒入物品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不得拍賣或變賣
(B)沒入物品於裁處確定後,送交原處分警察機關或原裁定法院處分之
(C)沒入物品,應每個月處分三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D)沒入物品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統計: A(1203), B(175), C(70), D(96), E(0) #1215096
詳解 (共 6 筆)
V(A)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不得拍賣或變賣
正確
依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查禁物不得:廢棄、拍賣、變賣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B)沒入物品於裁處確定後,送交原處分警察機關或原裁定法院處分之
不正確,不包含原裁定法院,僅包含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2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C)沒入物品,應每個月處分三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每3個月處分1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8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8 條
I.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3個月處分1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II.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10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 (重) 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
(D)沒入物品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沒入物品之執行時效為3個月
罰鍰、沒入、申誡、停止營業的執行時效: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6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各違序罰、秩序罰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2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不得訊問、處罰、移送,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B)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2條)
(C)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8條)
補充常識: 教師只能暫時保管,而不得沒收或沒入。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