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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04884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04884

年份:110年

科目:移民法規

2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 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3日
(D)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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