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使用警銬之時機及其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避免遭攻擊傷害,得使用警銬
(B)對兒童、傷病或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得使用警銬
(C)以銬手為原則
(D)不得以警銬為懲罰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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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4), B(2730), C(323), D(149), E(0) #2781719

詳解 (共 8 筆)

#5511311
111年最新版

傷病 孕婦 年邁體弱 肢體障礙
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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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949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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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013
兒童:不能使用警銬
傷病:不使用警銬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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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對兒童、傷病或X領用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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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對孕婦、年邁體弱、傷病、肢體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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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787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108.1.29訂定
一、(訂定目的)
為使警察人員使用警銬有所遵循,以保障民眾權益並兼顧執法需求,特訂定本規範。
二、(使用時機)
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解送、借提或其他法律明定之強制措施時,為避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依法受拘束之人抗拒、脫逃、攻擊、自殺、自傷或毀損物品,並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得使用警銬(A)。
前項情形,警察人員因故無法有效使用警銬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
三、(比例原則)
對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B)。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非不得使用,是原則不使用
四、(上銬部位與例外)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C)。其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她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五、(注意事項)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儘量避免暴露上銬部位。
(二)維護使用對象之身體及名譽。
(三)對已使用警銬之人,認無繼續使用必要時,儘速解除。
(四)不得以使用警銬為懲罰之方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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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他在發瘋,要用警職法管束的時候,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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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一、 為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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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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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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