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察偵辦妨害風化案件,於帳冊中查獲某甲與某乙於 3 個月前涉犯性交易之證據,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規定,警察分局應如何處理?
(A)屬警察管轄之違序事件,逕裁處 3 萬元以下罰鍰
(B)屬法院管轄之違序事件,應移送簡易庭裁罰
(C)通知訊問確認後,作成免除處罰之處分書
(D)得逕行簽結,無須製作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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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422), C(460), D(3140), E(0) #2781720
統計: A(505), B(422), C(460), D(3140), E(0) #2781720
詳解 (共 10 筆)
#5329105
第31 條 (訊問、處罰之時效期間)
I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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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971
《警察機關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注意事項》§31:
自行處分案件,可能違反本法行為經確實查明事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簽結,無須製作處分書。
(一)不能證明行為人違反本法或其行為不罰。
(二)曾經處分確定。
(三)時效已經完成。(即已罹於追究時效)
(四)行為人死亡。
(五)同一行為經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確定,且其處罰種類及目的與本法相同。
(六)同一行為經刑事法律諭知有罪科行判決確定。
(七)對於行為人之純粹民事事件無本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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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103
超過兩個月不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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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131
這題不管寫幾次都一定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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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801
《社會秩序維護法》§31I: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警察機關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注意事項》§31:
自行處分案件,可能違反本法行為經確實查明事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簽結,無須製作處分書。
(一)不能證明行為人違反本法或其行為不罰。
(二)曾經處分確定。
(三)時效已經完成。(即已罹於追究時效)
(四)行為人死亡。
(五)同一行為經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確定,且其處罰種類及目的與本法相同。
(六)同一行為經刑事法律諭知有罪科行判決確定。
(七)對於行為人之純粹民事事件無本法管轄權。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警察機關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注意事項》§31:
自行處分案件,可能違反本法行為經確實查明事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簽結,無須製作處分書。
(一)不能證明行為人違反本法或其行為不罰。
(二)曾經處分確定。
(三)時效已經完成。(即已罹於追究時效)
(四)行為人死亡。
(五)同一行為經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確定,且其處罰種類及目的與本法相同。
(六)同一行為經刑事法律諭知有罪科行判決確定。
(七)對於行為人之純粹民事事件無本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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