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成之處分書,如未表明救濟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相對人自處分書送達後至遲多久期間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 10 天
(B) 30 天
(C) 2 個月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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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8), B(1071), C(678), D(2512), E(0) #2353001
統計: A(968), B(1071), C(678), D(2512), E(0) #2353001
詳解 (共 10 筆)
#4608368
重點並不是社維法怎麼樣
而是題目就是寫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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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56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3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適用範圍)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98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及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之效果)
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I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III.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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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255
回復2F,社會秩序維護法屬行政罰,如有未規定的部分,並未排除其他行政法規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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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998
這題都沒有人覺得社維法既然是特別的救濟方式,竟然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救濟的規定,對此沒有人感到疑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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