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訴願法第 14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出,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0 日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其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但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已逾 2 年
者,不得提起
(C)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不得視為已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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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1037), C(2799), D(324), E(0) #2353019
統計: A(271), B(1037), C(2799), D(324), E(0) #2353019
詳解 (共 5 筆)
#4756754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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