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下
列何者非屬其方法?
(A)對於人之管束
(B)對於物之沒入
(C)對於住宅之進入
(D)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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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3450), C(279), D(1034), E(0) #2353020
統計: A(209), B(3450), C(279), D(1034), E(0) #2353020
詳解 (共 4 筆)
#5089657
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警械)、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所得之物;查禁物;得沒入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沒收:刑法(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
扣留: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之方法__第38條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集會遊行法第33條(第23條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之物品)
沒入跟沒收老是搞錯怎麼辦呢?
行政罰比刑事罰輕,因此,沒「入」<沒「收」
「入」的筆畫比「收」少~~~
我是這樣記的,僅供參考,記錯概不負責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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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4523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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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8529
(B)對於物之沒入 (應改為: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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