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代履行及怠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履行者,不得以處怠金方式促其履行
(B)第 29 條規定執行機關得委託指定人員代履行,所稱「指定人員」,原則上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C)經依法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怠金前,得不再以書面限期履行
(D)依法令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其不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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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4), B(1450), C(664), D(2613), E(0) #2019127
統計: A(3794), B(1450), C(664), D(2613), E(0) #2019127
詳解 (共 10 筆)
#4057437
(B)
行政函釋: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 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C)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D)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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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342
代履行的特色是第三人介入,若由機關為之會變成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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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942
依法令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依怠金(不能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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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791
怠金:不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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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445
粗心題
(A)看太快會錯
(A)看太快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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