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以下簡稱機要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各機關任用之機要人員得不具法定任用資格,但仍須經銓敘審定
(B)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之職務,始得任用機要人員
(C)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機要人員應同時離職
(D)機要人員改任其他須具法定任用資格之職務,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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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1), C(170), D(11), E(0) #318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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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B) 第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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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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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新)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
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以機要人員任用。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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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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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B),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A)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新)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C)
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以機要人員任用。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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